臺北區、新竹區監理所委託車容坊小型車代檢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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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型車輛定期檢驗(跨區可受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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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收燃料費、交通違規罰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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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驗全程專人服務、免費代客操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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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保強制險、任意險等各式車險業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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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顧客休息區、兒童專屬遊憩區(佳園站)、提供報章雜誌、茶水、點心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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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場噴漆、電腦割字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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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速燈泡檢修、前輪定位調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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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人免費量測、專業雨刷更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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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
牌照登記書 (除營業車輛所有人申請應備外,餘各類車輛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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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
行車執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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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
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(有效期應滿30日以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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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
檢驗費 :1. 小型車新台幣450元 (十年以上自用小客車、自用小客貨車,當年度第二次檢驗規費300元)2. 拖車新台幣450元3. 大型重型機車新台幣2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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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
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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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
定期檢驗不合格車輛應在7日內覆驗免費乙次,第8日起覆驗應收覆驗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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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階段車軸測重 排煙檢驗Read more
一、檢驗項目
1.軸重地磅量測。
2.汽油車廢氣排煙測試。車齡8年以上汽車,應每2年檢驗一次。
二、操作方法
1.車輛前後軸分別暫停於地磅上經電腦取值。
2.廢氣分析試管插入汽油車排氣管內約20公分,引擎怠速運轉取CO、HC值。
三、合格標準
排放空氣污染物測驗合格標準:出廠年月 汽油車廢氣合格標準 CO(%) HC(PPM) CO2(%) 02(%) 1990年06月30日止 ≦4.5 ≦1,200 ≧9 ≦9 1990年07月01日起 ≦3.5 ≦900 ≧9 ≦9 1992年07月31日止 1992年08月01日起 ≦1.2 ≦220 ≧9 ≦9
一、檢驗項目
1.軸重地磅量測。
2.汽油車廢氣排煙測試。車齡8年以上汽車,應每2年檢驗一次。
二、操作方法
1.車輛前後軸分別暫停於地磅上經電腦取值。
2.廢氣分析試管插入汽油車排氣管內約20公分,引擎怠速運轉取CO、HC值。
三、合格標準排放空氣污染物測驗合格標準:
出廠年月 汽油車廢氣合格標準 CO(%) HC(PPM) CO2(%) 02(%) 1990年06月30日止 ≦4.5 ≦1,200 ≧9 ≦9 1990年07月01日起 ≦3.5 ≦900 ≧9 ≦9 1992年07月31日止 1992年08月01日起 ≦1.2 ≦220 ≧9 ≦9 -
第2階段前輪側滑 煞車檢驗Read more
一、檢驗項目
1.前輪定位(側滑)測試。
2.煞車效能及平衡度測試。
二、操作方法
1.車輛低於5公里/小時之速度,前輪通過側滑測試器取得側滑度數值。
2.前後輪分別駛入煞車測試器滾筒上方,依電腦螢幕指示做踩煞車踏板及拉緊手煞車動作,取得煞車總效能數值及各軸左右輪之煞車力平衡度數據。
三、合格標準1.前輪定位測試器合格標準:側滑度不超過每公里正或負5.0公尺。
2.煞車測試器合格標準:
腳 煞 車
總 效 能 | 大、小型車應逾車重50%以上。
平 衡 度 | 每軸左、右兩輪之煞車力,兩者相差30%以下。
手煞車效能 | 應逾車重16%以上。一、檢驗項目
1.前輪定位(側滑)測試。
2.煞車效能及平衡度測試。
二、操作方法
1.車輛低於5公里/小時之速度,前輪通過側滑測試器取得側滑度數值。
2.前後輪分別駛入煞車測試器滾筒上方,依電腦螢幕指示做踩煞車踏板及拉緊手煞車動作,取得煞車總效能數值及各軸左右輪之煞車力平衡度數據。
三、合格標準1.前輪定位測試器合格標準:側滑度不超過每公里正或負5.0公尺。
2.煞車測試器合格標準:
腳 煞 車
總 效 能 | 大、小型車應逾車重50%以上。
平 衡 度 | 每軸左、右兩輪之煞車力,兩者相差30%以下。
手煞車效能 | 應逾車重16%以上。 -
第3階段燈光檢驗 底盤與車身檢驗Read more
一、檢驗項目
1.目視一般檢驗。
2.尺度重量檢驗。二、操作方法
1. 依列印儀器檢驗結果記錄表,進行目視一般檢驗(車身、底盤、引擎號碼、燈光及各項外觀等檢驗。2. 檢驗員檢查各項燈光,及打開引擎蓋查驗引擎及車身號碼,並分別依各類車種之檢驗項目、標準及尺度、重量檢驗。
三、合格標準1.引擎或車身(架)號碼、號牌、車輛尺度、車身式樣、顏色、標誌、照後鏡、安全門、車窗、座位、安全帶、滅火器、故障標誌、輪胎、避震器、消音器、排氣管、防止捲入裝置及各項燈光,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。
2.汽車申領牌照檢驗項目及標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 條規定;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同規則第39條之1規定;機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標準則依同規則第39條之2規定。
3.汽車臨時檢驗之標準,依定期檢驗之規定;機車臨時檢驗之標準,依申請牌照檢驗之規定。一、檢驗項目
1.目視一般檢驗。
2.尺度重量檢驗。二、操作方法
1. 依列印儀器檢驗結果記錄表,進行目視一般檢驗(車身、底盤、引擎號碼、燈光及各項外觀等檢驗。2. 檢驗員檢查各項燈光,及打開引擎蓋查驗引擎及車身號碼,並分別依各類車種之檢驗項目、標準及尺度、重量檢驗。
三、合格標準1.引擎或車身(架)號碼、號牌、車輛尺度、車身式樣、顏色、標誌、照後鏡、安全門、車窗、座位、安全帶、滅火器、故障標誌、輪胎、避震器、消音器、排氣管、防止捲入裝置及各項燈光,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。
2.汽車申領牌照檢驗項目及標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 條規定;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同規則第39條之1規定;機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標準則依同規則第39條之2規定。
3.汽車臨時檢驗之標準,依定期檢驗之規定;機車臨時檢驗之標準,依申請牌照檢驗之規定。